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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填报详表)和简要调查(填报简表)。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污染及秸秆使用情况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含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及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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