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依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向市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保护办)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可向市保护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一)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条码证。
(二)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加工产品的原料必须产自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域保护范围内。
(三)生产、储存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的车间、仓库、场地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原料从进厂到成品出厂实行质量跟踪管理,有健全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抚顺哈什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167号)、《关于批准对清原马鹿茸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7年第183号)的要求。
(六)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有生产统计台账,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进出台账,账物相符。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保护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条码证的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县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出具的产品原料产地证明;
(五)两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的申请经国家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市保护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物由市保护办负责监制。
第十三条 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包装物,必须在年初向市保护办提出书面计划,年终将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市保护办。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国家保护办撤销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