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独特的质量品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顺哈什蚂是指产自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及抚顺县汤图、上马、后安、马圈子、救兵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的活体哈什蚂。清原马鹿茸是指产自抚顺行政区域内的活体马鹿茸,以及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哈什蚂、马鹿茸精深加工的哈什蚂、马鹿茸制品。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和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七条 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抚顺哈什蚂或清原马鹿茸名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