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部门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省政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录音。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发后报省长阅发。会议纪要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一并送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经省长审签后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二、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注明定密依据。
三、印制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省政府文印中心或机关文印室按规定份数印制,原稿、清样应严格管理,废页、底版应及时销毁。
四、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应登记、编号,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向外地、外机关传递秘密公文、资料,要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严禁通过普通邮局寄送秘密公文、资料。
五、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绝密级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六、秘密公文、资料未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不准私自翻印、复制、抄录和摘记。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在机密级以下秘密公文、资料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可将领导批示或连同原文一并复印转相关单位。复印件要加盖复印专用章,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绝密公文未经发文单位、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和党政机要部门批准,不得翻印、复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领导在绝密公文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秘书处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机要室阅件。必要时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八、秘密公文、资料应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文件柜内,指定专人保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资料,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九、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秘密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送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公文、资料。
十、办公厅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岗时,应将秘密公文、资料交接清楚,退回秘书处或本处。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公文、资料;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准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通信设备传输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洽谈贸易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国外人员会谈、交往中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十二、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根据工作分工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责任人。
十三、加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管理。购买传真机、复印机和打印机要经省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检查。不得用普通电话交谈秘密事项,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资料,涉密复印机、打印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
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涉密会议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会场内严禁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会议涉密公文、资料应严格控制印制数量和分发范围,应收回的秘密公文、资料会后要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