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对地质公园核心区以外且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区域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分类处理,列出经整改可继续保留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必须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对地质公园核心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区域设立的探矿权,探矿工作完成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探矿工作虽未完成但对自然文化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否则中止其探矿权。应关闭矿山采矿权到期的不再延续,采矿权未到期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对在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项目和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限期进行恢复治理。
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工作务必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省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省辖市政府要在2008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专项治理情况。
四、强化政府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要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责任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职责,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搞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联合审批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数字信息平台,录入保护区的重要地理坐标信息,明确各类保护区的具体位置、范围和保护要求,确保总体规划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在政策制定、整体协调、统一管理、资金投入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要抓紧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办公制度,尽快部署落实,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把本辖区内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