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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保留和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禁从事采矿、挖砂、采石等破坏自然生态、风景名胜和地质遗迹的活动。在自然文化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批准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从事旅游开发;在自然文化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非生产项目也须符合功能规划,不得降低环境质量。禁止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不良影响、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与森林公园保护方向相悖的项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宾馆、饭店的建设规模和建设选址。矿山开采、畜禽养殖等建设项目选址要在自然文化保护区边界500米以外,尽量不在保护区边界可视范围内。

  所有涉及自然文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文化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先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征求有关自然文化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选址,要依法经有审批权的建设部门批准。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要依法经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认真开展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

  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的生产设施以及在实验区内建设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一律予以清除、拆除或关闭。要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的规定,切实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治理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关停或拆除各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建设项目,严肃纠正各类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要按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认真整治各种破坏自然生态和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要按照地质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有碍地质遗迹保护和与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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