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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8]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建设工作,有效保护了我省自然文化资源,促进了旅游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扩大了我省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但是,个别地方对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自然文化保护区内随意采矿、采石、砍伐林木以及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有些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自然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自然文化保护区规划,是建设、管理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依据和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本着“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依法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要认真分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各类自然文化资源的价值特点,科学确定规划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认真核定保护区的保护级别、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坐标,明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要在实地立桩定界,告知禁止建设的内容,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新批准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应在1年内编报总体规划,未报批或须修编的,要在2008年年底前上报审批。凡无总体规划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审批该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二、严格自然文化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认真贯彻保护优先的方针,切实遵守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从严控制自然文化保护区各类建设项目。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需要建设的项目,需要对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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