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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6号)第十七条“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的规定,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将2008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通知如下,请各县、市严格按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执行并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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