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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楚雄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楚雄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力争3年内基本完成全州中型和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确保水库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楚雄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对全州列入全国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2件中型病险水库和79件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和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措施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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