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形式
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
省局规定了陇南、天水、甘南、平凉、庆阳、临夏、定西、白银、武威、兰州等受灾市、州物价局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可实行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对外地购进的可实行差价率控制或调价备案制度。省内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确需高于限价水平的,应报当地价格部门审批。
受灾地区可以按照商品生产经营和流通渠道的具体特点,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具体干预措施。
各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关于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商品价格的制定原则和要求
考虑当前总体价格形势和抗震救灾形势,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纳入干预范围的商品价格水平。
对生产环节商品价格,可在弥补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加微利确定,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对流通环节商品价格制定差价率控制措施时,应在进价基础上加合理的综合差价率,直接运杂费据实另加。作价公式为:批发(零售价)=进价*(1+综合经营差率)+直接运杂费。其中综合经营差率包括流通环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及微利。具体综合差价率由市、州物价局确定。要控制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同一城市,不能超过一道批发环节。在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时,对干预品种要规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及一定时期内的一定调价幅度,在调价幅度超过规定时要报市、州物价局备案。
对以前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规定差率过大、水平过高的,要按上述原则重新核定和发布。
对陇南、天水、甘南、平凉、庆阳、临夏、定西、白银、武威、兰州等受灾市、州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格,有关市、州要认真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当地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发布公告或文件等多种形式,提醒、告诫并监督、检查企业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