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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除省物价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包括末级渠系)外,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各级价格部门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清理整顿水价外的乱加价乱收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和搭车收费、擅自加价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不合法收费,整顿规范水价秩序。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实行计量收费。完善水价公示制度,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收取水费时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严格执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规定的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的标准,对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农业生产规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我省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大宗工业用电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各地要按省上规定执行;趸售县农村农业生产综合分类电价,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在原规定到户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6元,具体电价按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趸售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电力〔2008〕112号)的规定执行。直供农业生产电价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居民生活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265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初中寄宿生住宿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有关部门向学校下达书、报、刊及教辅读物订阅任务。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搭售教辅资料、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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