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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8〕18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要按照《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商〔2006〕389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将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水管单位和群众管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4号令)、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对农业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价格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农业用水价格,不得越权定价或者擅自下放定价权。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合理划分经营性和公益性支出,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调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等科学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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