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体工作水平,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为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和谐鸡西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考核范围
(一)县(市)区主次干道、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卫生;
(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
(三)中省直单位、独立矿(厂)区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四)鸡冠区内各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1.主次干道、桥梁、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2.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3.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4.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6.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7.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