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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再次奖励。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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