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镇属企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申请,由所在镇(街)科技办负责形式审查,其他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再奖励申请后,应当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三章 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