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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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