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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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