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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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