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降低公路客运联动票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6日)废止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第二次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188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处):
根据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按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疏导运价矛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价服务〔2006〕30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启动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具体是以现行公路客运人公里第一次联动运价0.104元为基础,省内不同线路等级和车辆类型的人公里运价(基价)上调0.008元。(运价计价基础详见《甘肃省汽车旅客油价运价联动运价表》第二次联动运价表)。第二次启动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后的价格是公路客运人公里最高运价,不同线路等级车辆类型的具体执行票价,各客运运输经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下浮执行。
二、按照甘价服务〔2006〕30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转发《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 号)规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不实行油价运价联动,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8号)规定的每人公里基本运价0.10元执行。客运附加费及其他收费也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实施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后的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票价表等由各级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测算监制后公布执行,并加强日常监管。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公布的票价不得执行。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对调整后的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票价等,及时在车站侯车室、客车车厢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