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粤国Ш”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管力度。2008年7月1日前,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油品置换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标识标注更换尚未完成的单位督促按期完工,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推广能在封闭环境下运行。定期与不定期对加油站、油库、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巡查,随机抽样检验油品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
2.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证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借推广“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之机,加大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油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局、市安监局。
3.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要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的用油质量实施监管,确保运营车辆使用的车用成品油符合“粤国Ш”标准,对使用不符合“粤国Ш”标准油品的运营车辆及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三)落实“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
向社会公布“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宣传工作,落实公交车、出租车等行业燃油的价格补贴政策。加强市场“粤国Ш”车用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记帐凭证和来往帐目,维护市场稳定有序。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四)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
公布在东莞区域内行驶车辆的排放标准并执行;公布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处罚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在不同行政区域和路段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车辆年审时增加尾气测试指标,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年审不予通过。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五)加大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粤国Ш”车用成品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意义、推广时间、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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