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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自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通过之日起准予开始建设,基建期限以初步设计核定的基建时间为准;建设项目基建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品种(开采矿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报送直接监管的市(州)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性)。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露天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地下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基建或试生产期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由直接监管的市(州)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经济类型、项目名称、选址、规模、投资、资金来源、矿区批准部门和批准时间、安全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及资质;

  (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

  (三)项目产品及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情况;

  (四)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的情况;

  (五)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情况;

  (六)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的情况;

  (七)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完备情况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八)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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