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5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采用县(市)区、各部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及信息载体、领导批示情况、信息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一条信息被多个载体采用的,只记最高采用得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标准
(一)《专送信息》采用的问题、调研类信息,标注“专送A”,每条8分;采用的其他信息,标注“专送B”,每条5分。
(二)《鸡西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鸡西”,每条3分。
(三)《上报省政府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上报”,每条1分;被省政府采用的信息,标注“省采”,每条3分。
(四)《上报省政府调研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上报调”,每篇5分;被省政府采用的信息,标注“省采调”,每篇10分。
(五) 《驻外办信息》采用各驻外办事处的信息,标注“驻外”,每条1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省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一条信息被省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分;一条信息被市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三)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分值累计相加。
(四)年终汇总时,县(市)区、各部门全年累计得分为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