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
号)和《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经费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750万元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创新企业奖。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