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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字[2008]14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度,便于领导干部体察民情,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切实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问题,现将《省安全监管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省安全监管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的规定,特制定局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参加接待的领导

  接待群众来访的局领导是局长、副局长、省监察厅驻省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和副巡视员。

  二、接待时间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三进行(在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发布)。

  三、接待的内容、范围

  (一)倾听来访群众反映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处理、安全监管执法及有关意见。

  (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批转及省信访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工作程序

  (一)由局机关信访承办部门按照局群众来访的范围,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接待对象,报请局领导确定并接待;局领导也可以直接确定接访对象。

  (二)局机关信访承办部门需提前一天将被接待群众的姓名、单位、上访内容及过去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待处理情况的资料呈送局领导参阅。

  (三) 准备工作就绪后,由信访工作人员引导上访群众(一般不超过5人)到信访接待室,由局领导接待。

  (四)上访人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

  (五)局领导询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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