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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支持电网建设和发展,我省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分(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五、为支持全省趸售县供电企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趸售电价进行改革和调整。省物价局将根据分类趸售电价标准及上年电量,对各趸售县每年调整核定综合趸售电价;合并趸售电价中“价一”和“价二”结算标准;对全省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大宗工业、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用电趸售价格进行调整。

  全省电网具体趸售电价标准(不含各类基金及附加)详见附表3;各县综合趸售电价由我局另行下达;在综合趸售电价下达之前,各趸售县按照附表3标准执行,电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六、为进一步简化销售电价结构,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取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中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大宗工业用电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原每千瓦时0.16分降低为0.1分执行。

  七、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省内重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另行下达。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开征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表) (略)

  附表:2.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表)(略)

  附表:3.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趸售)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趸售电价 
1-10KV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0.2960 0.2860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0.4820 0.4720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0.4995 0.4895  
四、大宗工业用电0.3431 0.3331  
其 中1、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0.2909 0.2809  
2、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等化肥生产用电0.2224 0.2124  
五、农业生产用电0.2015 0.1915  
其  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590 0.1540  
其中:高扬程提灌地下水提灌101米及以上0.1275    
地表水提灌101-200米0.0723    
201-300米0.0638    
300米以上0.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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