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支持电网建设和发展,我省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分(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五、为支持全省趸售县供电企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趸售电价进行改革和调整。省物价局将根据分类趸售电价标准及上年电量,对各趸售县每年调整核定综合趸售电价;合并趸售电价中“价一”和“价二”结算标准;对全省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大宗工业、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用电趸售价格进行调整。
全省电网具体趸售电价标准(不含各类基金及附加)详见附表3;各县综合趸售电价由我局另行下达;在综合趸售电价下达之前,各趸售县按照附表3标准执行,电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六、为进一步简化销售电价结构,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取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中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大宗工业用电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原每千瓦时0.16分降低为0.1分执行。
七、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省内重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另行下达。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开征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表) (略)
附表:2.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表)(略)
附表:3.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趸售)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趸售电价 | |
1-10KV | 35KV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2960 | 0.2860 | |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 | 0.4820 | 0.4720 | |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 0.4995 | 0.4895 | |
四、大宗工业用电 | 0.3431 | 0.3331 | |
其 中 | 1、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 0.2909 | 0.2809 | |
2、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等化肥生产用电 | 0.2224 | 0.2124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2015 | 0.1915 | |
其 中 |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590 | 0.1540 | |
其中:高扬程提灌 | 地下水提灌 | 101米及以上 | 0.1275 | | | |
地表水提灌 | 101-200米 | 0.0723 | | | |
201-300米 | 0.0638 | | | |
300米以上 | 0.0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