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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电力〔2008〕183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9号)精神,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甘肃电网电价水平,现将甘肃电网销售价格及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水平,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27分,扣除不调价电量后,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我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武都区、文县、康县、徽县、两当、西和县、成县、舟曲县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全省非普工业用电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在此基础上,与商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每千瓦时提高2.9分;非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9分;大宗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9分,基本电价不变。至此,省内直供区与趸售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大宗工业用电均按不同类别执行统一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用电具体标准见附表1、2。

  二、适当提高我省上网电价水平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均提高1.07分。同时,适当提高省内其他符合此次调价政策要求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具体电价水平另行下达。

  (二)提高我省符合国家核准(批复)规定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15元;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按上述电价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执行。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相关电厂具体电价由我局另行下达。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原来每千瓦时0.1分提高到0.2分,其中,对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仍按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征收,对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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