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法》以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包括编制整治复绿方案、复绿计划、复绿设计、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预算、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采石场复绿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复绿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复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街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由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设立工程专户,集中支付,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镇街财政分局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