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2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我市地方煤矿有数十年开采历史,部分地段存在重复开采、交叉开采、穿插开采现象,开采复杂、资料不祥、矿井探放水措施不力、职工水害识别及防范意识薄弱是近几年来造成我市地方煤矿几起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文件精神,深刻吸取麻山区建宝煤矿“2·28”透水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地方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方煤矿所有井下开拓、掘进工程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原则。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区域,采煤工作面也要先探后采。超前探眼的数量、布置、探距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作业规程必须报县(市)区煤炭局、市直煤炭企业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国有井田或国有报废矿区范围内的地方煤矿,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详细填绘周边的国有矿井和其他矿井开采资料;非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地方煤矿,也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详细填绘周边矿井及报废采空区的开采资料。
三、煤矿是加强水文地质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疑似水患矿井或水患矿井要建立水害防治机构,制定水害防治预案,配备探放水设备,定期开展水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探放水工程必须严格按经县(市)区煤炭局、市直煤炭企业审批同意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四、矿井排水系统要安全可靠、每个矿井必须配备两套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正常排水。
五、在水体下从事采掘活动,必须经市、省煤管局批准的水体下开采设计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水体下擅自开采。
六、各煤矿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水害防治知识培训。开展典型水害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职工水害防治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