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1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和方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要主持公道,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四)选择适度原则。行政复议调解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度。行政复议案件哪些可以调解,哪些应当审查裁决,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能只强调调解,盲目崇尚和解,也不能完全拒绝调解、一味强调裁决。
(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分清是非,辨明责任,分析利弊。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严格确定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得随意利用职权扩大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解:
(一)对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已失去作用和意义的;
(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