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7月8日 川价发[2008]129号)
各市(州)物价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灾区各地要切实将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上。
二、水泥、玻璃属于区域性较强的建材产品。省内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切实将水泥、玻璃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确实由于成本上升较大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的,要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后,报省物价局统一考虑解决办法。
三、按照国家已有规定,外省销往灾区的钢材出厂价格要稳定在灾前水平。省内自产的钢材出厂、销售价格也要稳定在灾前的水平。对省外进货的钢材、水泥、玻璃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市(州)物价局确定并审批。
四、少数重灾区由于运输条件和供货渠道发生的变化,从而影响本地水泥、钢材、玻璃销售价格发生变化的,可参考本地灾前销售价格水平,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行差率控制。
五、对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户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