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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科研辅助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2、保健性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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