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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1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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