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鸡政发〔2008〕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
为加强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投标的原则
(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招投标的范围及条件
(一) 招投标的范围
鸡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项目的规划、建筑型体设计均应进行设计招投标:
1.专项规划、重要详细规划、规划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一般详细规划;
2.建筑群或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临街的建筑型体设计;
3.单体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型体设计;
4.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等景观设计;
5.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规划(景观)设计招标条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2.进行招标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3.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型体设计招标条件:
1.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通知书);
2.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