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要求,进一步落实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必保。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