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的通知
(2008年7月11日 川价发〔2008〕131号)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在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要加强对发电用煤价格的监管,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最高限价措施,对违反最高限价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全省生产供应发电用煤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销售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或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并严格按已签订的电煤供需合同执行,保证火电厂用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