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各相关机构规范和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推动有关各方共同建设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配合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指导定点采购单位安装POS机具,联合发卡银行开展针对预算单位的公务卡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公务卡中公务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五)开发公务卡查询信息系统并完成接口工作,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