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公务卡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凭证。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发送电子信息给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三)签发“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并发送电子信息给发卡行。“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
(四)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支付到公务卡。
第二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发卡行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到“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指定账户后,在“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上盖章,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财库[2005]140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按市财政局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