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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公务卡发行初期,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系统是指管理公务卡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

  第十三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又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也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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