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津劳社局发[2008]90号)
第一条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定员,是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雇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见附件)。
定额,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不得跨年度趸缴)。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到所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能够证明经营场地面积的其他凭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