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委办字〔2008〕54号)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黔西南州州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
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结合我州州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其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权属州人民政府、管理权在州财政局、使用权归单位,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二、州财政局是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权属的代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其管理职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资产处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管理、资产产权年检登记与纠纷调处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事项。
三、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一)办公用的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采取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卡及其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真实、完整、不流失。
(二)各单位现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不能改变用途,由国资部门委托单位经营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州国资办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凡涉出借、出租、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或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合股开发、兴办实体的行为,必须报经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