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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存储标准)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如下:

  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第六条 (异地经营企业)

  异地经营的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注册地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向经营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存储凭证。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定本市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管理账户,专户存储。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存储标准和第五条的企业规模,将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人员摊派风险抵押金。

  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为下属企业集中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告知与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和指定银行,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在接到存储通知后3个月内向指定银行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将存储凭证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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