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8]30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者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的资金,根据规模标准预先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以下简称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投保有关安全责任险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