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鸡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利用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燃煤锅炉。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房产、环保、物价、公安、财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