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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耀华滨海学校初中学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耀华滨海学校初中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8〕164号)


东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耀华滨海学校初中部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丽价发[2008] 28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耀华滨海学校初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原在校生收费标准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天津耀华滨海学校初中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7]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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