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 州经贸局是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