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中的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和省节能办考核;
3、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除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送省节能办;
4、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州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送州节能主管部门。州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工作
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州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由州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执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单位,州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州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市)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