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发改局、州经贸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统计局、州交通局、州质监局、州农业局、州科技局等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除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外),由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基准,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州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州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开发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节能主管部门。州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顶效开发区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