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精神,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州人民政府决定结合全州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州开展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为抓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原则
(一)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应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相结合,基本草原区不应与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重叠。
(二)划定基本草原区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关系不作调整。
(三)基本草原区应与林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划定的基本草原权属应与确定土地权属相对应。
(五)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以1981年全省草原普查数据为依据,不与耕地、林地、工业用地等争地。
(六)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要与林权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二、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程序
(一)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州畜牧兽医局、州农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局、州公安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拟定全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实施方案,设计制作“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所有权证”、“黔西南州基本草原使用权证”、“黔西南州基本草原经营承包证”等证件,并指导各县(市)全面完成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