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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

  1、烟叶站自受理受灾烟农申请之日起在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财政部门一道对烟农的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灾情调查材料,并填写《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

  2、召集烟农座谈会,对申请救助的受灾烟农的情况和调查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救助的受灾烟农的情况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对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及时进行核实。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村委会在《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申报、审核、审批

  1、对经乡镇烟叶站、财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受灾烟农,由烟叶站将《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和申请救助的报告向县级烟草分公司申报,县级烟草分公司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汇同财政、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2、县(市)抽查核实完成后,应及时向州烟草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和县(市)申请救助的报告。州烟草局在收到县(市)的申报材料后,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州财政、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并审批;

  3、州级批复后,由县(市)烟草分公司授权烟叶站发给受灾烟农《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证》。

  (四)兑现时间与方式

  1、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在受灾后90日内兑现,受灾烟农凭《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证》到当地烟叶站领取救助金;

  2、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以现金方式兑现,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除烤烟物资赊销款外,不得抵扣、代扣其他扣款。兑现时要有烟农本人签字或盖章的收据,兑现结束后,应及时将受灾烟农收据和《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上报县级烟草分公司汇总后送县(市)级民政慈善总会入帐,进入当年结算,县(市)烟草分公司财务留存受灾烟农收据和《黔西南州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审批表》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必须存入县(市)级民政慈善总会财务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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