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黔西南州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降低烤烟种植风险,稳定种烟农户,调动烟农的种烟积极性,确保我州烤烟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特建立烤烟种植受灾救助机制,制定2008年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办法。
一、烤烟种植受灾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由烟草公司、县(市)财政、烟农三方共同出资,按每年每亩20元标准建立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基金。其中,烟草公司每年每亩投入12元(以生产投入形式进入成本,不计缴任何税费),县(市)财政每年每亩投入5元,烟农按实际签订的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确定的亩数每年每亩投入3元(未获救助的烟农交纳二年后停交,获得救助后再续交)。
烤烟种植受灾救助基金以受灾救助金的形式存入县级民政慈善总会财务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烟草、财政、民政共同管理,三方一致同意后使用。
二、烤烟种植受灾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须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烟农:1、与烟草部门签订烤烟种植合同;2、按时足额交纳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3、按照烟草部门烟叶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4、在烤烟种植过程中受到不可抗拒的冰雹、洪涝、大风、毁灭性病害等自然灾害。
(二)救助标准
烤烟团棵以前因灾改种的,按每亩在200元内救助;团棵至打顶前因灾绝收的,按每亩在400元内救助;打顶后烘烤期间因灾绝收的,按每亩在400元内救助(应视已烤烟叶数量来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民政、烟草共同协商后报州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三、烤烟种植受灾救助的核定审批程序
(一)烟农申请
烤烟受灾后,由受灾的烟农向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的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和合同复印件。所在的烟叶站受县级烟草分公司委托受理申请。